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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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4年)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