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4年)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
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传真机(国务院系统)、扫描仪(国务院系统)、摄影摄像器材(国务院系统)、复印纸(国务院系统)、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国务院系统)。
2.
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在京单位)。
3.
服务类。汽车维修(在京单位)、汽车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汽车加油(国务院系统)、工程监理(国务院系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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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2024年)
-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携手共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全球健康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