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第三条
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
专用资产配置计划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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