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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