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第四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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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11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佛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