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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