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
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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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2013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