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国证监会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中国证监会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以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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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1月1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
-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