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国证监会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中国证监会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以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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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7年)
-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关于推进高等农林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