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证券法》及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派出机构办公室(综合处)是派出机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派出机构区域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公开监管信息,应当遵循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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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
-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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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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