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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