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1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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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彩电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