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1996年)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请示》(浙公明发〔1996〕19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仅担负着治安行政执法任务,而且担负着刑事司法任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依法行使执法权。因此,同意你厅意见,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促进世界和平与繁荣在澳大利亚总理霍华德举行的欢迎宴会上的演讲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2016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