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1996年)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请示》(浙公明发〔1996〕19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仅担负着治安行政执法任务,而且担负着刑事司法任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依法行使执法权。因此,同意你厅意见,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