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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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
-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7年)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合作规划(2014—2020年)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