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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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旅行社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年)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