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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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 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1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