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指定适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卫生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的思想教育,组织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学习,使他们加强对人民身体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应当主动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教育训练工作。
卫生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普及食品卫生知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列为成绩考核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卫生组织,订立卫生工作制度,以不断促进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年)
-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2019年)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1年)
-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