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65年)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生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纳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并且指定适当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和技术指导。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各级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卫生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基层领导干部、职工进行重视卫生的思想教育,组织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学习,使他们加强对人民身体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应当主动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食品卫生科学知识的教育训练工作。
卫生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普及食品卫生知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列为成绩考核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的卫生组织,订立卫生工作制度,以不断促进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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