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按照分工负责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统称签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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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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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