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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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年)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
- 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
-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