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者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他船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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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
-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201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2018年)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年)
-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