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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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年)
-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