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使用,加强援外标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可以根据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一同使用。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国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承担对外援助项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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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2011年)
-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2013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