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上述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赔付能力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保证,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赔付能力的相关文件”。
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申请时不接受其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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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2021年)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