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上述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赔付能力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保证,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赔付能力的相关文件”。
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申请时不接受其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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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
-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2016年)
- 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2000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