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
第四条
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2020年)
-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