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交易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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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湖北荆州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
- 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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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