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海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且支持本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保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2016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2010年)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