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民法典所涉相关法律规范的清理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

三、 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9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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