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民法典所涉相关法律规范的清理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统计监督结果可以作为评估海关业务运行绩效、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
三、 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9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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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5年)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江新区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23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
-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 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