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24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6年)
- 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
-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追授郑忠华同志“抢险救援勇士”荣誉称号的命令(2004年)
-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