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承办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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