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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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2014年)
-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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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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