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2008年)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4月4日)
-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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