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规范冻结、查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经法律部门审查,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