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4 号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现决定废止《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 何立峰
2019年3月31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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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
- 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
- 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9年)
-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5年)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年)
-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