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4 号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现决定废止《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 何立峰
2019年3月31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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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2012年)
-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保险中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