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 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 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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