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89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50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月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2007年)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 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
- 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