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09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深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应用,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以下简称城市示范),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充分认识开展城市示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应用面积迅速增加,部分地区已呈现规模化应用势头。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更好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将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级示范。开展城市示范,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技术标准等配套能力建设,形成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效模式;有助于拉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二、 示范城市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审核确认
(一)
申请示范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示范的城市是指地级市(包括区、州、盟)、副省级城市;直辖市可作为独立申报单位,也可组织本辖区地级市区申报示范城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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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