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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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