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权益,保护和监督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第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鉴定,保守秘密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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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7号(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决定废止《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委令(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2020年)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在二〇二二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2年)
- 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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