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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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
-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