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规程(200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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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 关于进一步全面清理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2001年)
- 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