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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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2003年)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 国家旅游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