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烈士光荣证》管理,维护烈士称号荣誉性、严肃性,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崇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烈士光荣证》,是党和国家向烈士遗属颁授的烈士光荣纪念证书,是纪念缅怀烈士、彰显烈士崇高荣誉、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荣誉载体和象征。
《烈士光荣证》不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烈士光荣证》制作和发送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烈士光荣证》发放、补发和持证烈士遗属信息登记、变更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
烈士证书管理档案是烈士档案的一部分,保管期限为永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2006年)
-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3月)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9年3月4日)
- 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4年)
-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