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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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2010年)
-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95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
- 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