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粮食的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允许其试点以独资形式经营。上述经营业务仅限于广东省范围内。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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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