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94号(2024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
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
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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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卡拉苏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4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