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围场县与克什克腾旗、沽源县与多伦县两段行政区域界线意见的报告》(冀政〔1999〕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与河北省围场县、沽源县部分地段行政区域界线意见的报告》(内政发〔1999〕152号)收悉。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勘界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就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的划分提出了裁决意见,国务院同意其裁决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有关边界争议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东从元宝山起,沿防火道大体西行至1837.9三角点,再大体折向西北沿分水线至一棵松接“七六协议”线,然后沿“七六协议”线大体西行至东大顶子,然后沿双方实际管辖线大体西行至赛罕敖包处接“七六协议”线,然后越过“七六协议”线沿河北省赛罕坝机械林场外沿(以1982年5月编绘的1∶2.5万林相图为准)大体西南行至百岔河,再大体折向东南接“七六协议”线。
界线调整后,双方各在划归本方行政区域内进行生产管理,不再穿插。允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有关乡牧民继续在大长罕沟的三道泡子处放牧。第一,双方不得在划归本方的行政区域内建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第二,水源由双方共同维护、使用。
二、
河北省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有关边界争议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西从x=4629920、y=20416545起,溯向沿沙井子河行至左、右支流汇合处,然后沿左支(头道河)前行到与南干渠汇合处,然后沿南干渠东行至大二号耕地西南角,再绕大二号现耕地、军队农场现耕地边行到x=4627850、y=20425005处。
上述两段界线已分别标绘在总参测绘局1978、1979年第一版的1∶5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号为:三义号11—50—56—甲、桦木沟林场11—50—55—乙、闪电河下甸11—50—76—丁、大二号11—50—77—丙(见附件一、二)。有关埋桩、测绘等工作,限2000年5月底以前完成。
三、
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决意见。要做好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基层干部的工作,对无视国务院裁决挑起新的争端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同时,要对边界地区的群众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稳定。
附件:一、
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有关边界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分决定附图(复印件,只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各一份)(略)
二、
关于河北省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边界争议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划分决定附图(复印件,只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各一份)(略)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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