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是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2025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许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宜春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