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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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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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3年)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
-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1999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2003年)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