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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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2009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7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2022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 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2001年)
-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