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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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7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