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政府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合同。聘应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政府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建立法律顾问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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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2000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