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
- 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8年)
- 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201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2001年)
-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