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