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
-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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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
-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