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2016年)
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是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发展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选择,也是环境治理由过去的政府推动为主转变为政府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环境治理领域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主体不断壮大,但综合服务能力偏弱,创新驱动力不足,恶性竞争频发,加之执法监督不到位、政策机制不完善、市场不规范等原因,影响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巨大的市场潜力未能得到有效释放;生态保护领域公益性、外部性较强,交易机制不明晰,市场体系仅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为加快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形成统一、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壮大绿色环保产业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重点,以培育规范市场为手段,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塑造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
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提高环境公共服务效率,形成多元化的环境治理体系。
——法规约束,政策激励。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发挥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工程牵引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创新驱动,能力提升。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和鼓励技术与模式创新,提高区域化、一体化服务能力,不断挖掘新的市场潜力。
——示范引领,逐步深化。结合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生态保护领域市场化试点,鼓励国有资本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探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的机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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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2011年)
- 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