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相关各方的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监会根据北交所以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和市场运行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安排。
第三条
北交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在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资产重组、退市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北交所持续监管实施规则。
北交所应当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与二级市场交易监管联动,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问询,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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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禁止为企业领导人配发警械和提供“私人保镖式”服务的通知(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2年3月9日)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9月3日发表谈话(2001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1999年)
-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 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