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年)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 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
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
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中越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