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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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0月10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