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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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批)(2014年)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2013年)
-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2007年)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019年)